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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薛雪申请执行陈理清(2016)新4325执1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5执142号执行申请人:薛雪,女,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理清,男,汉族,1977年4月28号出生,身份证号:××××××,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理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理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理清在青河县中央华府小区×号楼××室有住房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理清在青河县中央华府小区×号楼××室住宅楼一套,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转让登记、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热哈提·哈德勒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金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