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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志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志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40号被执行人:霍志勋,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87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霍志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霍志勋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霍志勋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