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段景南与刘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景南,刘永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557号原告段景南,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坤,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原告段景南诉被告刘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2017年7月20日,原告段景南以被告刘永坤为其欠款提供担保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景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景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朦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瑞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