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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214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关于原告王某甲诉被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了传票的邮寄,但原告未能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电话又联系不上,经本院按照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后,原告也未能到庭。故应驳回其起诉,但其可另行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免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洪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