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龙与王锴、朱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龙,王锴,朱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23号原告:余龙,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平,甘州区火车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锴,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朱建忠,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现住临泽县。身份证号:×××原告余龙与被告王锴、朱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锴、朱建忠经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7日,朱建忠带被告王锴找原告要求借款50000元,朱建忠给原告写了借条,王锴在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当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再三推脱。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锴、朱建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7日,被告王锴、朱建忠向原告余龙借款5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锴、朱建忠共同向原告余龙借款50000元,由被告王锴、朱建忠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余龙要求被告王锴、朱建忠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锴、朱建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锴、朱建忠共同偿付原告余龙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王锴、朱建忠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