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辛远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辛远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312号原告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东路368号1号楼8层。被告辛远欣,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辛远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辛远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6元,减半收取4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珂审 判 员 纪仁峰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红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