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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419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1419号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塘桥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赵元忠。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方圆环锻法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12元、保全费3331元,合计8043元,由原告常州大德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凤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常 鑫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