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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三雄与孔令军、蔺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三雄,孔令军,蔺霞,王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4463号原告高三雄,男。被告孔令军,男。被告蔺霞,女。被告王怀玉,男。原告高三雄与被告孔令军、蔺霞、王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三雄,被告蔺霞,被告王怀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令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孔令军、蔺霞返还原告高三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王怀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6年2月6日,被告孔令军通过被告王怀玉向原告高三雄借款60000元,被告孔令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该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由被告王怀玉进行了担保。以上借款被告孔令军至今未给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孔令军向原告借款后应予以偿还借款本息,拒不偿还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因被告孔令军与被告蔺霞系夫妻关系,且被告蔺霞亦未提供该欠款属于被告孔令军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欠款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蔺霞应与被告孔令军共同给原告偿还。因被告王怀玉对被告孔令军的借款进行担保,故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令军、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三雄借款60000元,并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王怀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被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