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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陈涵、王丹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57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2675889303Q。负责人:俞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涵,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孙梅,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文良炎,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吕鹏程,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汪霞,女,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执2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名下的银行存款2060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