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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国珠、佘交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珠,佘交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珠,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佘交欣,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国珠与被执行人佘交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林权、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