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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建龙申请牟春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龙,牟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5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牟春凤,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李建龙与牟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牟春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牟春凤有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