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祯银申请执行葛宏伟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祯银,葛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祯银,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被执行人:葛宏伟,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执行何祯银与葛宏伟劳务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葛宏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何祯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鹏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