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2民初4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红、黄兴生;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13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原告刘红、黄兴生与被告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12民初413号之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112民初413号之二裁定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4.00元,减半收取计1077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共计15777.00元,由原告刘红、黄兴生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4.00元,已减半收取计10777.00元,予以退回;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刘红、黄兴生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