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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建征、樊改林申请强制执行姚亮平、杨爱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征,樊改林,姚亮平,杨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征。申请执行人樊改林。被执行人姚亮平。被执行人杨爱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并刑初字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姚亮平、杨爱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亮平、杨爱花银行存款118076.55元、执行费167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