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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鹤松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40号杨鹤松,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2240****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联系电话0421-584****法定代表人:褚乃立杨鹤松申请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鹤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