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鹤松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40号杨鹤松,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号*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2240****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联系电话0421-584****法定代表人:褚乃立杨鹤松申请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鹤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