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兰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兰英,女,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兰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兰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王兰英在东胜区某商场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其放于店内展示台上的COACH牌女士手提包盗走。经鉴定,该手提包价值人民币8950元。被告人王兰英于2017年6月11日20时许在东胜区某小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COACH女士手提包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涉案赃物照片、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侦破报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定局东价认字[2017]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兰英的供述及同步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兰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王兰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兰英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兰英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兰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日期以具体执行文书为准;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二、扣押在案的COACH牌女士手提包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