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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佘伟锋、陈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伟锋,陈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伟锋,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泽平,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佘伟锋与被执行人陈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5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泽平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泽平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泽平向本院承诺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佘伟锋,申请执行人佘伟锋同意还款方案,现在履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