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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锐峰农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甘肃锐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22号原告:秦某某被告:甘肃锐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81531498G。法定代表人何瑞梅,该公司经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甘肃锐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继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