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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夏翔与袁强、杨约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翔,袁强,杨约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50号申请人:夏翔,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袁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杨约芹,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夏翔与袁强、杨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强、杨约芹的银行存款9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马鞍山市****刃模具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为申请人夏翔提供全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强、杨约芹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夏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庭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