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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安仁与朱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仁,朱泽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176号原告胡安仁,男,生于1941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朱泽海,男,生于1961年10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仁与被告朱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安仁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胡安仁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