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安仁与朱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仁,朱泽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176号原告胡安仁,男,生于1941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朱泽海,男,生于1961年10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仁与被告朱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安仁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安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胡安仁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