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芳苗与谢忠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苗,谢忠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868号原告:陈芳苗,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谢忠霖,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陈芳苗与被告谢忠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芳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忠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芳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谢忠霖立即偿还陈芳苗稻谷款2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谢忠霖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芳苗系稻谷经营个体户,谢忠霖位于闽清县××××号经营粮食加工厂,双方多年存在供销关系,2015年2月1日,陈芳苗卖给谢忠霖稻谷一车,数量过称共计20976斤,双方结算金额总计为33980元,谢忠霖只支付陈芳苗现金1980元,转账4000元,合计支付货款5980元,尚欠稻谷款28000元未支付。未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陈芳苗多次向谢忠霖催讨稻谷款未果。谢忠霖未作答辩。因谢忠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陈芳苗提供的有谢忠霖签名确认的记账单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谢忠霖向陈芳苗购买稻谷20976斤,结欠货款33980元。谢忠霖支付陈芳苗5980元后至今尚欠稻谷款28000元未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间订立的稻谷农产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谢忠霖尚欠陈芳苗货款28000元,有记账单为凭,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可予认定。买受人谢忠霖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因原被告未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故陈芳苗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可以从起诉之日(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逾期付款损失。综上所述,陈芳苗要求谢忠霖归还货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只能支持从起诉之日(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根据未还款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驳回陈芳苗的其他诉讼请求。谢忠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忠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芳苗货款28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根据未还款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芳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谢忠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凤平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