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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正玉与李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玉,李国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42号原告:王正玉,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李国英,女,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王正玉与被告李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正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正玉负担。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滢速录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