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正玉与李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玉,李国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42号原告:王正玉,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李国英,女,1967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王正玉与被告李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正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正玉负担。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滢速录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