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立权、襄阳市襄城区林业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权,襄阳市襄城区林业局,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魏湾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权,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林业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江保善,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魏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勇,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波,襄阳市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尹集。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峰,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立权与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城区林业局、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魏湾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宏林园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权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立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