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终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凡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曾凡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30号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91207771C。法定代表人:吕光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重庆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珉。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世佳,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凡珉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上诉人重庆泫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方彬审判员  江信红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