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455号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岩。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6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1364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登记,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采取强制措施,依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45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记员马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