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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陆久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久银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土桥正街4号3-8号,组织机构代码09313337-0。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久银,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久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渝0110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贵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泽兵审判员  韩 艳审判员  苏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晚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