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武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德武,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德武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德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孙德武醉酒后驾驶��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郭尔罗斯大路驶至查干淖尔大街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相撞,被告人孙德武持砍刀对左某某进行恐吓、辱骂,并将雪弗兰牌轿车车棚和后备箱砍坏。被告人孙德武驾车行至前郭县文化街电影院路口处时,用砍刀将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货车车玻璃砸碎,追赶刘某某未果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后侧玻璃砸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德武抓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孙德武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1mg/10ml,系醉酒驾驶。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德武毁坏的三辆机动车损失为37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德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德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孙德武醉酒后驾驶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郭尔罗斯大路驶至查干淖尔大街交汇处时,与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左某某报案后,孙德武持砍刀对左某某进行恐吓、辱骂,并将雪弗兰牌轿车车棚和后备箱砍坏。经鉴定雪弗兰牌轿车损失价值22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德武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某无责任”。随后,被告人孙德武驾车来到前郭县文化街电影院路口处,将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货车别住,用砍刀将货车玻璃砸碎。经鉴定货车玻璃损失价值700元。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货车行至案发地点,被告人孙德武以李某某“看他”为由,持砍刀将货车后侧玻璃砸碎,李某某为了躲避孙德武,将前方靳喜亮驾驶的迈腾牌轿车撞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货车玻璃损失价值850元。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孙德武当场抓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孙德武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1mg/10ml。经前郭县公安局检测,孙德武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德武与被害人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孙德武赔偿左某某车辆损失5000元,赔偿李某某、靳喜亮车辆损失12900元,赔偿刘某某车辆损失3000元,各被害人对孙德武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德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赵冬怡的陈述,证人董秀凤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吸毒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德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德武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坏公民私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德武同时犯有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孙德武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本次又吸毒后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德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本案中,前郭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反映,孙德武因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1500元。其中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与本案属于同一犯罪事实,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德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董小红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