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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荣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荣泽,杜振安,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南历下区。法定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荣泽,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杜振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吴健,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荣泽、杜振安、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致使本案无法按时执结。本案应执行标的35万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0元,未执行3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在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