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8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北辰区蒙东物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西侧**号F库**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杨北公路西(津亚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东区6号)。法定代表人:洪茹,总经理。天津市北辰区蒙东物流中心与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1277127元。天津市北辰区蒙东物流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旭(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277127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