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易佳、蔡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易佳,蔡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186270016P。法定代表人:沈正伟,行长。被执行人:易佳,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蔡星,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钱粮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易佳、蔡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11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