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471吴高凤与杨艳、周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高凤,杨艳,周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凤,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女,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泽海,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吴高凤因与被上诉人杨艳、周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高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高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