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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新春与冀洋、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春,冀洋,李建强,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599号原告:李新春,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冀洋,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建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青松,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新春与被告冀洋、李建强、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新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冀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春对被告冀洋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春对被告冀洋撤诉。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