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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行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矞凌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矞凌,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178号原告杨矞凌,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驰,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原告杨矞凌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武侯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杨矞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侯行政审批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矞凌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矞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矞凌负担。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