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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执异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林龙泉,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异19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淋淋。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0层1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志敏、谢正新,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被执行人:林冬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龙泉,男,汉族,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天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涂育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冬鹏、林龙泉、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当事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并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综合楼、办公楼房地产,经司法拍卖由竞买人林涛以14366500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后,本院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罗源县水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将上述房产、土地、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水表等供水设施过户至林涛名下,被执行人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称,本案拍卖标的房产的公告载明,“拍卖房产详见拍卖附件《房地产估价报告》,以现状整体拍卖。”而根据厦银兴房评(2016)1624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仅包括办公楼、综合楼、土地使用权,估价对象现场勘查范围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价值,该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仅指综合楼、办公楼,配有步行梯,办公楼室内水、电、卫生等设施,没有涉及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此,本案拍卖标的除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外,并没有其他建筑物及与生产配套的设施(员工宿舍楼、混泥土钢结构厂房、店面及传达室、围墙、供电系统、消防池、供水系统)等财产。故请求撤销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户名变更的执行行为,恢复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原户名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2014)厦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对被告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的综合楼、办公楼享有抵押权,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以取得价款在最高额23779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厦执行字第417号-1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另查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综合楼、办公楼房地产(凤房权证FR字第××号房产、罗国用(2009)字第10002号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2016年3月22日,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厦银兴房评(2016)1624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评估结果为市场价值1264.65万元,该评估报告记载本价值包括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价值。本院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竞买人林涛(身份证号)以1436.65万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后,本院作出(2015)厦执行字第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的综合楼、办公楼房地产(凤房权证FR字第××号房产、罗国用(2009)字第10002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林涛(身份证号)名下。依上述裁定,本院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源县供电有限公司、罗源县水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将上述房产、土地、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水表等供水设施过户至林涛名下。再查明,2017年6月30日,本院发函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咨询厦银兴房评(2016)1624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水表等供水设施、围墙等配套设施的价值。2017年7月7日,本院收到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答复如下:“我司设定的评估价值包括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价值,而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水表等供水设施、围墙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故评估价值包括上述配套设施的价值。”本院认为,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银兴房评(2016)1624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的综合楼、办公楼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包括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价值。厦门银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函复本院,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水表等供水设施、围墙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评估价值包括上述配套设施的价值。本院根据上述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在拍卖成交后,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将上述房产、土地、供电设施、供水设施过户至买受人林涛名下并无不当。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地上建筑物及公共配套设施仅指综合楼、办公楼,配有步行梯,办公楼室内水、电、卫生等设施,没有涉及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与事实不符,其提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碧海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钰 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