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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月霞、袁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霞,袁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55号申请人王月霞,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袁倩,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人王月霞与被申请人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冻结被申请人袁倩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保全价值100000元)。本案现已结案,判决驳回申请人王月霞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袁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2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倩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