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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三元与魏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元,魏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52号原告罗三元,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东,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利江花园5、6、7栋112-117号。负责人邓乐。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三元与被告魏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三元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三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三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罗三元负担。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