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3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长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琰,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长琰,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徐长琰诉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长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刚给付75669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长琰与张志刚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