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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环、丁辛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环,丁辛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环,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现住沈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丁辛氏,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环、丁辛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环、丁辛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11时许,在沈丘县刘湾镇陈寨古庙会上,被告人丁环、丁辛氏正在扒窃他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追回扒窃现金843元,发还被害人周某被盗现金200元。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环、丁辛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丁环、丁辛氏在沈丘县刘湾镇陈寨古庙会上正在扒窃他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赃款现金843元,已发还被害人周某被盗现金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环、丁辛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陈述,沈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被盗现金643元,领条,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环、丁辛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被告人丁辛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扣押的赃款643元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文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