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淑江、魏家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江,魏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江。被执行人:魏家钢。申请执行人赵淑江与被执行人魏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淑江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