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淑江、魏家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江,魏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江。被执行人:魏家钢。申请执行人赵淑江与被执行人魏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淑江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