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1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融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2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727307.84元及从2016年8月27日期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