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6329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与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6329号原告: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9095894M,住所地���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蓉东村。法定代表人:冯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凯琳(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8300000959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横桥港。法定代表人:何荣庆。原告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龙公司)与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麒龙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凯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横林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麒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横林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麒龙公司与横林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由横林公司向麒龙公司购买覆铜板,价款总计105800元。麒龙公司已按约向横林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但横林公司未支付相应价款。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横林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麒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横林公司结欠麒龙公司货款105800元的事实。本院已向横林公��公告送达了上述证据副本,但横林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麒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如下:2014年12月29日,麒龙公司与横林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由横林公司向麒龙公司公司购买覆铜板(规格为1030*1230的1200块,规格为1030*1230的1000块),合同总价款为105800元,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14年12月30日,麒龙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送货至横林公司。2014年12月31日,麒龙公司向横林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58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麒龙公司与横林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横林公司应按约支付麒龙公司货款105800元,逾期应承担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对于麒龙公司要求横林公司支付欠款10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无锡麒龙覆铜板有限公司货款105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5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4250元,由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金 民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敏炜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