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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安勇陈希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安勇,陈希伦,康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7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丽英,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羽,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安勇,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陈希伦,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康舜,男,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安勇、陈希伦、康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安勇、陈希伦、康舜价值144154.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