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70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保国与魏双田、马丙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国,魏双田,马丙午,徐军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052号原告杨保国,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魏双田,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马丙午,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被告徐军义,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国与被告魏双田、马丙午、徐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保国以债务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元,由原告杨保国负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