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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娟、贾某等与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娟,贾某,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15号原告:崔娟,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家,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鹏,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贾某。法定代理人:崔娟,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家,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四鹏,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家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721922X7。法定代表人:张少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科***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2740809-9。法定代表人:宋士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娟、贾某与被告青岛飞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港湾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进行了调查。崔娟、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崔娟、贾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73960元、误工费396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丧葬费26890元、医疗费18000元、丧葬误工3000元,共计929410元,飞宇公司、港湾学院按照40%的比例,应当赔偿371764元;2.飞宇公司、港湾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港湾学院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飞宇公司施工建设,贾世武受雇于飞宇公司,在该工地开塔吊。2017年4月25日,××,被送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院区救治,至当年5月31日死亡。在此期间欠医疗费18000元。崔娟、贾某认为,贾世武是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飞宇公司、港湾学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崔娟、贾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娟、贾某诉称死者贾世武受雇于飞宇公司驾驶塔吊,而飞宇公司辩称其与贾世武系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崔娟、贾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娟、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6元,退给崔娟、贾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萃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