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建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846号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被告赵建义,男,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程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克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