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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黄学与刘岗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刘岗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889-2号申请执行人:黄学,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刘岗岭,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与被执行人刘岗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岗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岗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执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