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黄学与刘岗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刘岗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889-2号申请执行人:黄学,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刘岗岭,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与被执行人刘岗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岗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岗岭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025执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