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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支公司、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王强与张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256号原告:王强,男,1985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新,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9年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焉耆县焉耆镇解放东路452号。负责人:李生,公司经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张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强于2017年7月20日以其起诉第二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晓龙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