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道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东环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邹道弘,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邹绍天,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邹受武,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马敢锋,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道弘、邹绍天、邹受武、马敢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87854.25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