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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闫玉柱、史凤芝等与印宝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柱,史凤芝,印宝民,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国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986号原告闫玉柱,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史凤芝,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鹏,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印宝民,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国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东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081639579。负责人李永民,经理。委托代人石润亭,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负责人张家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911902258,。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柱、史凤芝与被告印宝民、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国通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柱、史凤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闫玉柱、史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卫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