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坤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坤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中专文化,市民,住单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抓获归案,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坤成犯重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坤成及其辩护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朱坤成与陈某2经人介绍结婚。后二人于2012年5月3日在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朱坤成与陈某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朱坤成又于2014年12月30日使用号码为372925197512205135的居民身份证与袁某登记结婚,2017年3月1日,朱坤成与袁某办理离婚登记。另查明,被告人朱坤成之妻陈某2于2017年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控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人朱坤成与陈某2庭外达成和解,陈某2对被告人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本院委托单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朱坤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单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朱坤成对所居住的社区的重大危害程度较小,同意接收对被告人朱坤成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坤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张灿、陈某1、袁某等人的证言,婚姻档案查阅信息,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稽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意见书及本院对被害人陈某2的询问笔录,社会调查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成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被告人朱坤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坤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坤成取得了控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朱坤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朱坤成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坤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哲 来源:百度“”